國軍違反風氣革新懲處規定(違紀部份):
項次 |
規定內容 |
一 |
酗酒滋事鬥毆 |
二 |
行為粗暴、言行不檢 |
三 |
不服糾舉 |
四 |
著軍服儀容不整(皮鞋、銅環不潔、頭髮未依規定梳理、過長及軍服改成奇裝異服) |
五 |
未隨身攜帶軍人身份證 |
六 |
營外遊蕩逾假未歸 |
七 |
干預民事 |
八 |
不假外出 |
九 |
禮節不周 |
十 |
冒掛階級 |
十一 |
著軍服購買彩券 |
十二 |
二人共乘一輛自行車 |
十三 |
營外不守秩序 |
十四 |
行路吸煙、嚼食檳榔、飲食 |
十五 |
著軍服懷抱小孩在市區行走 |
十六 |
著軍服於路邊攤販飲食 |
十七 |
著軍服不遵守交通規定,任意穿(跨)越馬路、軌道 |
十八 |
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 |
十九 |
軍車違規(車體不潔、安全配備不良) |
二十 |
酒後駕(騎)軍、民用汽機車(未肇事及未達酒測標準值) |
二一 |
軍車未依限速行駛及任意超車、變換車道 |
二二 |
著軍服駕駛民用汽、機車,未依限速行駛及任意超車、變換車道 |
二三 |
著軍服駕乘民車,前座乘客及駕駛未依規定佩帶安全帶 |
二四 |
營外飆車,有損軍譽 |
二五 |
高階官長(軍、士官)向低階人員借貸、或向地下錢莊借貸 |
二六 |
涉足不法或易肇危安場所(有女侍陪之娛樂場所、賭場、賭博性電玩等) |
二七 |
其他有損軍譽情節重大者(如網路色情交易、不當男女關係、無正當理由攜帶危險物品、散布不實言論影響公共安寧、公共場所滋事、裸露身體或有妨害善良風俗、妨害公務、營外遊蕩危害安全、軍民糾紛、言語調戲異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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