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違反風氣革新懲處規定(違紀部份):

項次

規定內容

酗酒滋事鬥毆

行為粗暴、言行不檢

不服糾舉

著軍服儀容不整(皮鞋、銅環不潔、頭髮未依規定梳理、過長及軍服改成奇裝異服)

未隨身攜帶軍人身份證

營外遊蕩逾假未歸

干預民事

不假外出

禮節不周

冒掛階級

十一

著軍服購買彩券

十二

二人共乘一輛自行車

十三

營外不守秩序

十四

行路吸煙、嚼食檳榔、飲食

十五

著軍服懷抱小孩在市區行走

十六

著軍服於路邊攤販飲食

十七

著軍服不遵守交通規定,任意穿(跨)越馬路、軌道

十八

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

十九

軍車違規(車體不潔、安全配備不良)

二十

酒後駕(騎)軍、民用汽機車(未肇事及未達酒測標準值)

二一

軍車未依限速行駛及任意超車、變換車道

二二

著軍服駕駛民用汽、機車,未依限速行駛及任意超車、變換車道

二三

著軍服駕乘民車,前座乘客及駕駛未依規定佩帶安全帶

二四

營外飆車,有損軍譽

二五

高階官長(軍、士官)向低階人員借貸、或向地下錢莊借貸

二六

涉足不法或易肇危安場所(有女侍陪之娛樂場所、賭場、賭博性電玩等)

二七

其他有損軍譽情節重大者(如網路色情交易、不當男女關係、無正當理由攜帶危險物品、散布不實言論影響公共安寧、公共場所滋事、裸露身體或有妨害善良風俗、妨害公務、營外遊蕩危害安全、軍民糾紛、言語調戲異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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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jxi66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